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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畅兴交易有限公司、上海鑫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2〕0004号)

商品类型:MB型调心滚子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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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31 19:19:33

产品摘要:...

  关于上海畅兴交易有限公司、上海鑫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2〕0004号)

  当事人上海畅兴交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署理上海鑫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半导体级单晶硅棒头尾,数量552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804619099,申报价格CIF66282美元,报关单编号:061。

  经查,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能中心判定,实践进口货品为国家制止进口固态废料,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查验记载、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能中心判定陈述、海关责令进口货品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